你算給員工薪水正確嗎? 常見六大給付工資NG態樣,提醒雇主給薪不踩雷
- 更新日期:2026-06-16
勞動部今(16)日提出常見雇主給付工資違反勞動基準法六大態樣;提醒雇主,工資是勞工最重要的核心勞動條件事項,應要確實遵守勞動基準法規定及勞動契約約定之數額及期日給付勞工。勞動部特地提出與工資發放及計算有關的常見NG態樣,整理如下,提醒雇主注意:
一、工資未達最低工資:
115年1月1日起,每月最低工資為新臺幣(下同)29,500元,每小時最低工資為196元。實務上亦有雇主與勞工約定按日計薪,例如1 天工作8小時薪水為1,000元,換算下來每小時工資額為125元,因為低於每小時最低工資為196元,已違反最低工資規定。另外,如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指定工作者(如保全人員),其最低工資為勞資雙方所約定並經核備之正常工作時間,按其超過法定正常工時比例增計,如僅給付29,500元,即違反最低工資規定。
二、未依約定日期給付工資:
勞雇雙方應明確約定工資給付方式及日期,且給付頻率不得低於每1個月1次。實務上常見雇主於勞工離職時遲發薪水,甚至擅自改變工資發給方式,由原本約定的匯款方式改為要求到公司領現金;或是遇假日、過年期間逕自延後發放工資。勞動部提醒,關於發薪日遇假日、過年期間,應事前與勞工明確約定發薪日期,如未經勞工同意,最遲應於約定的工資給付日發給。至於勞工離職時,雇主如果無法立即結清工資,最遲應於原約定的工資給付日依約定方式給付。
三、逕自扣發工資或薪資短少:
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實務上常發生雇主因勞工未返還制服、因駕駛公司車輛而發生車禍所衍生的車損或是罰單、遲到數分鐘懲罰性扣薪資等事項,逕自於勞工工資扣發相關費用,勞動部強調,工資本應全額給付,勞雇雙方如對於罰款或賠償責任等情事發生爭執,雇主就不能因此直接扣發或少給勞工工資。雇主如逕自扣發工資或薪資給付短少,都屬違反勞動基準法。
四、未置備工資清冊、未發放勞工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
勞動基準法第23條已明文規定,雇主除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外,於每月給付勞工工資時,應主動併同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不可被動等勞工要求時才發給。至於提供的型式,包括紙本、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或其他勞工可隨時取得及得列印的資料等。雇主如未置備工資清冊,或未發放勞工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都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
五、未依法給付延長工時之工資(俗稱加班費):
勞工於平日加班或休息日工作後,原則上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勞工有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才能更換為補休,雇主不得片面規定一律只能補休。又在計算加班費的當月工資總額非以本(底)薪為限,凡勞雇雙方所約定符合工資定義,且於正常工作時間內之給付,例如全勤獎金、夜班津貼等,在核計加班費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時,均應列入計算,以避免加班費有少給的情形。另外,加班費應依加班時數覈實發給,工作時間應計算到分鐘,不得以未滿半小時或1小時為由拒絕給付,也不可以逕自將小數點捨去。
六、未依法給付國定假日出勤之工資:
雇主如需要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應徵得勞工同意,且當日工資應加倍發給。所稱「加倍發給」,對月薪制勞工而言,除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應雇主要求在工作時間8小時以內者,應再加發1日工資,而不是以勞工出勤時數計算工資。至於工作時數如有超過8小時,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給付加班費,亦即第9-10小時,每小時加給1又1/3時薪、第11-12小時每小時加給1又2/3時薪。
勞動部提醒,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依法最高可處100萬元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或勞動部1955專線提出申訴,如經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查證屬實,將依法開罰。
- 業務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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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2026-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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